厦门市第二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法

厦工〔202589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开展

第二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各产业工(联)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基层工会组织:

为传承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服务职工、保障职工的职能作用,切实减轻患病职工医疗负担,进一步加大对工会会员的关爱帮扶力度,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第二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现将《厦门市第二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扎实落实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活动知晓率和参与率,持续提高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服务水平。


厦门市总工会

2025123

厦门市第二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切实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对工会会员给予更多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献爱心、送保障、强精准、优服务”原则,由厦门市总工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市职工服务中心为医疗互助保障的受理与审核单位,各基层工会组织为参保单位和补助申请受理单位,根据职工工会关系受理职工参保和保障申请,指导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12351服务热线负责提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政策与办理咨询服务。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参保办理

第四条 保障对象

(一)厦门市在职职工。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五条 参保要求

(一)参保单位须在厦门市成立工会组织,保障对象为工会会员且工会关系在厦门市。

(二)原则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工会会员人数的80%,其他单位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工会会员人数的50%。

(三)劳务派遣工可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参保。

(四)原则上一个单位作为一个参保主体,一个保障期内每人仅限参保一次。

(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返聘的职工不予参保。

第六条 参保办理

(一)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办理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工会关系到所属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办理。

(二)参保原则上按年办理,本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集中参保(新保、续保)期为2025年12月-2026年2月。对于错过集中参保期的新建会单位当期可补办一次,灵活就业人员可于每年6月份集中增补办理一次。

(三)各参保单位可通过厦门市智慧工会服务平台(https://i.xmgh.org)在线办理。

第七条 参保材料

(一)单位工会集中统一办理的,需提交如下等材料: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申请表》: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或单位公章;

2.单位承诺书: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或单位公章;

3.完整缴费证明:审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期保障活动缴费至医疗互助专户并上传凭证,逾期需重新申报。

(二)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需提交如下等材料:

1.社保缴纳证明或平台工作证明等灵活就业身份材料;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材料要求:

本办法中提及的申请材料盖章,如使用单位印章代替工会印章的,须附情况说明。

第三章 保障期限与保障费用

第八条 保障期限

(一)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时间自202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在集中参保期续保的人员,通过审核后可享受一年完整有效保障时间;其他人员通过参保审核后当月申请次月生效,有效保障时间自生效之月起至当期活动时间结束之日止。

第九条 保障费用

(一)保障费以生效月份按每人5元/月一次性缴交。

(二)参保人完成缴费后,不予退款。

第四章 补助标准与保障内容

第十条 职工通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审核后,成为当期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有效保障时间内办法规定的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实行累计补助限额控制:

1.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的被保障人,享有厦门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累计补助最高限额3万元;享有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累计补助最高限额15万元。

2.其他被保障人,享有厦门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累计补助最高限额3万元;不享有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以分次或累计申请补助。一个互助周期内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当期互助责任终止。被保障人因病跨期住院治疗的,则根据其互助保障期限和保障项目按天数比例分段计算,分段补助。

第十三条 本期保障服务内容如下:

(一)厦门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补助

1.住院基本补助:被保障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根据加盖医疗保障中心公章的《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医保范围内金额扣除基本医保(生育)基金支付、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补助支付后,按50%给予补助(四舍五入到元,下同)。未提供加盖医疗保障中心公章的《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不予补助。

2.住院天数补助:被保障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给予每天住院补助80元,保障期内最高累计补助天数为20天,最高补助金额为1600元。补助天数根据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等材料综合判断。

3.职工亡故慰问金: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亡故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5000元。

4.工伤致残慰问金:工伤致残慰问金同一个保障周期仅可申领一次,同一工伤仅可申领一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发生工伤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5000元。对于工伤发生时间与伤残鉴定时间存在跨周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也可申领工伤致残慰问金:①发生工伤时处于在保状态,②伤残鉴定时间在保障活动期内的,③发生工伤以来未出现断保(即工伤发生与伤残鉴定之间处于连续参保状态)。工伤时间和工伤认定时间,以工伤认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伤残鉴定时间以伤残等级鉴定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1.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的被保障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医保范围内金额扣除基本医保(生育)基金支付、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补助支付以及厦门市本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各项补助后,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档次给予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标准表

 档级

   职工个人净自付金额

补助标准

 一档

    5000()1万元()

      1500

 二档

    1(不含)2万元()

      4500

 三档

    2(不含)3万元()

      7500

 四档

    3(不含)4万元()

     15000

 五档

    4(不含)5万元()

     22000

 六档

    5(不含)8万元()

     40000

 七档

    8(不含)10万元()

     60000

 八档

   10(不含)15万元()

     80000

 九档

   15(不含)20万元()

    100000

 十档

        20万元(不含)以上

    150000

2.被保障人个人净自付金额按期累计计算,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档级标准表给予补助,无需申报免申即享。

第五章 补助条件与补助办理

第十四条 被保障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期内的补助(慰问)。补助(慰问)申请办理在当期保障期结束后8个月内有效,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被保障人通过厦门市总工会互助保障补助申请后,符合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条件的,可按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标准免申即享。

第十六条 补助(慰问)金申请采用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厦门市智慧工会服务平台(https://i.xmgh.org)或从“厦门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进入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及要求

办理补助(慰问)金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慰问)金申请审批表》。

(二)材料与凭证:

1.住院基本补助: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等各1份。

2.住院天数补助:住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各1份,材料需体现被保障人出入院时间和医疗项目名称等。

3.职工亡故慰问金:由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政府权威机构出具的标有被保障人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4.工伤致残慰问金:工伤认定书、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复印件。

5.银行卡:被保障人本人有效工会卡或其他银行卡复印件。

(三)材料要求:

1.申请审批表、材料与凭据如需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或盖单位公章)应加盖,如需工会主席签名的应由工会主席本人签名。

2.被保障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由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被保障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为避免二类银行卡转账金额受限,原则上应提供一类银行卡。被保障人因亡故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银行账户无法使用,需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补助(慰问)的,应提供情况说明、收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收款人银行卡复印件。情况说明内容至少需包含被保障人无法申领的原因、收款人与被保障人的关系、收款人信息等,并加盖被保障人所在工会印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或单位印章,原则上指职工发生补助(慰问)项目时所在单位工会,被保障人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跨不同审核单位的,按出院时所属工会关系申请互助保障。

被保障人因劳动关系发生变动、出现劳资纠纷、退休或离职等原因存在盖章困难的,可对情况进行说明,经现所在单位工会或原参保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进行核实后,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确认。

第六章 申请受理与补助发放

第十九条 各受理审核单位应提升受理效率,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和市职工服务中心应在基层单位工会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助 (慰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各相关受理审核单位应定时汇总并审核确认被保障人个人净自付金额在当期内的累计,为符合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条件的被保障人及时办理省级补助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受理审核单位和审核人、经办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做好参保人和被保障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受理审核单位可根据业务审核需要,经被保障人授权后,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材料和信息核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载明的保障期限届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补助:

1.在本保障办法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的;

2.无法提供《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或不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费,不可申报住院基本补助;

3.非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不得申报福建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4.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医疗事故等原因所致的;

5.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6.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任何欺骗、作弊行为;

7.不在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8.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全市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社会监督,接受厦门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计。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厦门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账户的日常管理,受理审核各产业工(联) 会所属单位参保和补助(慰问)业务,具体指导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办理。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负责受理辖区内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理人审核与指导工作。厦门市总工会全媒体中心负责全面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宣传,并为医疗互助线上办理提供平台保障与技术支持。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产业工(联)会和全市各级基层工会组织,负责做好活动宣传、参保发动、和后续服务工作,解答关于活动的各类问题,努力提升活动知晓率、参保率,实现应保尽保。

第二十七条 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职工参保费用全额缴交至医疗互助专用账户。参保收款收据由各审核单位负责出具。互助金的日常使用,由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按照互助金实际补助(慰问)支出提出申请,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根据财务审批流程给予拨付。

九、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九职工医疗保障参保和补助(慰问)金所需制式表格,在厦门市总工会官方网站(https://www.xmgh.org)下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厦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5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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